1、自然人股东之间,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2、而且不需要交税!不过如果是溢价转让,溢价总额交20%个人所得税。
3、如果是平价转让,不用交税,比如股东的股权是100万,按100万转让出去,不用交税。
(相关资料图)
4、如果是溢价转让,溢价部分按20%交个人所得税,比如股权是100万,按200万转让出去,就要交个人所得税=(200-100)*20%=20万。
5、价格由转让方和承让方共同协商确定,没有规定的。
6、其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税费当股权转让收入等于本金(原值) 时,不交个税。
7、看看以下范例吧。
8、青岛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转让业务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机制,提高青岛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青岛产权交易所及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程:一、本规程所称股东是指已在中心办理股权登记并领取股权登记证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指股权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等非竞价转让行为。
9、二、业务操作程序:(一)有转让意向的股东或公司股权事务经办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到中心柜台领取并填列《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回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10、(二)申请人到中心办理股权交割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两联),转让双方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公司公章;2、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3、原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权转让需修改公司章程);4、转让双方股东的股权证原件;5、受让方新增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6、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11、(三)中心受理由中心经办员受理股东申请资料,逐项审核资料填列的完整性、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资料,应拒收并通知经办人按要求备齐资料后再办理。
12、2、资料审核无误后由登记员通过系统办理过户登记,打印出转让交割单或新的股权登记证。
13、3、复核员负责对受理及打印出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发现错误应立即指出,由登记员改正,无误后在相关凭证上签章。
14、4、复核员将转让交割单及《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第二联盖章退还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过户申请单》第一联上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
15、(四)资料存档经办员负责全部转让资料的整理保管,应对资料核对后整理归档。
16、2、经办员应在复核员监督下对收回的作废股权登记证进行销毁,并建立档案登记,由经办员和复核员同时签字证明。
17、三、业务收费按转让股权面值的1‰(起点:自然人股东10元/户,法人股东100元/户)向转让双方分别计收,由经办员向申请人收取,并同时交财务部给申请人开出发票。
18、四、办理股权登记等业务流程参照本规程执行。
19、五、本规程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20、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1、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24、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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